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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公务员调任对象程序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 2007-1-20 16:21:00 | By: zhejiang ]
 

  浙江省公务员调任有了新“规矩”。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日前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对公务员调任的对象、程序、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本机关内部晋升或交流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开考试选拔,择优调任。调任到省级(含副省级市)机关的人员,应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市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县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调任工作,《办法》对调任人选的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调任到机关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调任县处级正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年龄53周岁、女性年龄48周岁以下;调任县处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年龄50周岁、女性年龄45周岁以下;调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调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在43周岁以下。此外,调任对象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与以往相比,《办法》对调任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作了明确规定:省、市、县级机关调任,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调入机关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调任审批手续。市、县级机关调任,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办理调任审批手续后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调任省委、市委管理公务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在办理人员调任审批时,省本级机关调任报省级人事部门审批,市(杭州、宁波市除外)、县级机关应先逐级上报省垂直管理部门同意后,再由调入机关按程序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调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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